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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險作業舉證責任怎麼做

證據調查 閱讀(3.05W)

一、高度危險作業舉證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舉證責任怎麼做

(1)承擔其因高度危險作業而受到損害的舉證責任。如提供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證人證言、照片和錄影等影像資料等。

(2)證明加害人從事了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

(3)就其受損害的事實和加害人所從事的高度危險作業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而加害人的舉證責任是: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據此免除自己的民事責任。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受損害,而追求和希望這種損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如自殺或自傷行為。

間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受損害,而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如擅自侵入嚴禁人內的高度危險區域,導致傷殘後果的行為。本案原告舉證證明電力總公司的高壓電線作業,客觀上造成了其人身損害結果,且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其舉證責任業已完成。如果被告無法舉證證實損害結果是由受害人何某故意造成的,則電力總公司雖為合法作業,但根據法律規定,對何某觸電受傷仍須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能免責。

二、高危作業的範圍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因此只有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進行活動,才能夠控制活動中產生的危險,減少損害發生的機率。

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汙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僱員工傷的僱主責任、僱員侵權的僱主責任。

第七十二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