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危險責任的特徵是什麼?
1.某一活動或者物品對周圍環境(不是對自己)具有高度危險性:
A.該活動或者物品的危險性變為現實損害的機率很大;
B.雖然活動造成損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害非常大,後果計較嚴重,也應視為具有高度危險;
C.該種活動或者物品只有採取技術安全的特別方法時才能適用。
2.涉及該種活動或者物品的高度無限作業具有合法性(至少不為法律所禁止)。
高度危險行為人實施高度危險活動或者管理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高度危險責任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高度危險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1.須有危險活動或者危險物對周圍環境致損行為;
2.須有損害後果存在和嚴重危險存在;
3.須有因果關係存在。
三、高度危險責任的賠償法律關係主體是誰?
1.賠償義務主體:危險活動或者危險物的作業人(所有人或者經營者);
2.賠償權利主體:受害人及其權利承受人。
四、高度危險責任免責事由有哪些?
1.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
2.受害人故意;
3.法律其他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A.必須是在高度危險活動區或者高度危險物的存放區;
B.高度危險活動人或者高度危險物佔有人、所有人。管理人已經相當注意,設定了明顯的標誌和安全措施,盡到了充分的警示、保護義務;
C.受害人未經許可進入該區域,造成損害。
當然一些高度危險,它包含人為的高度危險和不可抗力的高度危險,如果是不可抗力的高度危險那麼對他人造成了損害,或者是帶來了損失,就很有可能會被免責,但是如果是人為的高度危險,那麼從事危險活動的或者危險物的當事人,都可能會成為賠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