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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險作業賠償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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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險作業在造成了他人損害時,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者適用的領域分別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為,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已經發生了損害後果的情形。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是在活動過程中產生高度危險性的,因此只有採取一定的安全方法進行活動,才能夠控制活動中產生的危險,減少損害發生的機率。我國法律對高度危險作業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賠償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