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判離情形
根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是否存在以上情形,需要法官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加以判斷。
二、出軌證據調查要注意收集哪些證據?
1. 書面材料
過錯方可能會寫下悔過書或保證書;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如果上述書面證據確認了過錯方曾出軌、和第三者發生婚外情的事實,則可以作為證據。
但要注意,書面材料應以合法的途徑取得。若通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脅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強迫當事人寫下的所謂悔過書、保證書不能作為證據。
2.手機簡訊,聊天記錄
若簡訊或聊天記錄內容確認了過錯方曾出軌、和第三者發生婚外情的事實,則可以作為證據。當事人必須要證明簡訊或者聊天記錄確實是由配偶和第三者所為。對於手機簡訊內容、聊天記錄,由於容易丟失,應該及時固定儲存起來。
3.證人證言
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等案件事實所寫的書證材料。
4.視聽資料
利用錄音、錄影等反映的影象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影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收集視聽資料仍需注意資料來源的合法性。
5.鑑定結論
一般可委託鑑定機構作親子鑑定,以證明出軌事實。
綜上所述,一方出軌是法律規定需要依法判定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需要提供過錯方出軌的證據,一般包括書面證據,手機簡訊和聊天記錄,書證材料,視聽資料以及鑑定結論,此外,無論哪一種證據都需要遵循來源合法的要求。更多出軌證據調查注意事項,您可以線上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