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中,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4、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
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6、原告出示證據,被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7、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8、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當事人可以互相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法庭調查中質證的順序作了調整:
第五十一條規定 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四、普通的一審民事案件的法庭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由原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起訴狀,講明具體訴訟請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頭陳述事實或者宣讀答辯狀,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異議或者反訴的,講明具體請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陳述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4、原告或者被告對第三人的陳述進行答辯。
5、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6、當事人質證
7、審判人員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進行質證。
8、證人出庭作證
9、鑑定人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10、專家輔助人出庭。
在進行質證時應該注意依據法律進行辯述,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敏銳的觀察力,同時要尊重對方,不得打斷辯方講話以及出言不遜等。瞭解民事訴訟質證程式,尤其是要知道質證時的注意事項和質證方法,這樣有利於我們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還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識,減少認知上的錯誤,利用法律武裝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