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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如何提高?

證據調查 閱讀(2.65W)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會涉及需要證人證言來幫助判斷,但在生活中很多證人證言都沒有什麼實際效果。那麼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如何提高呢?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如何提高?

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如何提高:

我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在其取得、查證、認證的過程中,都存在著影響其證明力的諸多因素,且無有效的排除方法,致使訴訟中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普遍較低,影響到案件的質量甚至司法公正。改變這種狀況,提高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勢在必行。如何提高證人證言的證明能力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加強對證人的法制教育,使之形成相應的法律意識。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法律僅靠執行是不夠的,關鍵靠公民的自覺遵守。當法律條文變成公民內在的自我要求,守法作證的價值觀念才能樹立起來。加強法制教育,從根本上改變公民的法制觀念。同時,發揮媒體、輿論的作用,鼓勵作證行為、譴責拒證行為,形成一種保證證人作證、支援證人作證的良好的輿論氛圍,以約束證人作證的心理和意識。

第二,平衡證人作證的權利與義務。一方面,明確證人因作證行為而享有的經濟費用補償權、人身安全受保護權、家庭財產安全受保護權,並切實保障證人權利的行使,解除其作證的後顧之憂。2000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4條第3款規定:"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見在此方面已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必將提高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另一方面,明確其作證的義務及其相應的法律後果。對於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作證的或作偽證的證人,視情節輕重,明確對其懲罰的措施。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對無正當理由拒不作證的證人,宜在立法上增設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在刑法分則中增設拒不作證罪的罪名。尤其對國家工作人員應從嚴要求,使之能夠帶頭自覺履行作證義務。否則,對其應較一般證人從重處罰,以帶動形成主動作證的良好風氣。

第三,加強司法人員綜合素質尤其是職業素質的培養,提高其取證、查證、認證及心證的水平。總體上說,我國司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尚待提高。綜觀我國法律有關司法人員任職條件的規定,主要為必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司法人員的任職資格較低,應通過立法、培訓等一系列措施,造就一批德才兼備的司法人員,使之在評判證人證言的過程中,能夠對影響證言證明力的各種因素綜合分析,正確判斷,自始至終保持獨立、中立、公正、業務精通,形成正確的心證。以確保最終用作定案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如何提高的知識,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了。證人證言如果證明力度很好的話,對案件的審理是十分有幫助的。並且,證人所述的證言一定要是真是可靠的,否則證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