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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當的證言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未成年人有義務做證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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