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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過期應該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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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過期應該怎麼辦理

訴前財產保全過期應該怎麼辦理

到期如果沒有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因此,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關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時間。需要繼續採取續保措施的,最好應在期限屆滿之 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具體期限為: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裝置、貨物:首次一年。

二、最新財產保全期限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訂,表現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

(三)明確了審理程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

(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在辦理時,應積極的提交案件證據,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相關的人民法院根據遞交的案件證據,保護這類當事人員的合法財產權益。一旦這類案件審理後,應積極的按照判決結果的應積極的分配這類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