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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未起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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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未起訴怎麼辦?

訴前財產保全未起訴怎麼辦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訴前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三、民事訴訟狀的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資訊。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如果自己沒有做好起訴的準備,就不應該貿然的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當然,也有可能在這15天之內,對方的財產被查封之後,主動跟自己達成了和解協議,這樣的話也要及時的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書,而不是等著法院自動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