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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孩子上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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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孩子上大學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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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上大學撫養費支付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解釋的明文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後,孩子撫養費支付到18週歲,尚在讀高中不能獨立生活的除外。所以上大學時只要年滿18週歲就被排除在外,父母沒有強制撫養的義務,基於自願原則,法律並不限制。

各個省份有的有地方規定,根據具體情況 仍然判決父母視情況給予尚在大學讀書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定的生活。孩子超過18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對於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沒有繼續履行撫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