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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欠款人如何訴前財產保全應該怎樣辦理

訴訟管轄 閱讀(1.44W)

一、找不到欠款人如何訴前財產保全應該怎樣辦理

找不到欠款人如何訴前財產保全應該怎樣辦理

1、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如果手裡有債務人留下的借款記錄、身份證影印件、抵押合同等,可以依據手頭資料調查一下他的基本情況,以做好要賬的準備。

2、查詢債務人配偶或擔保人的財產情況如果有債務人配偶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情況,要及時採取措施調查留存,以備將來訴訟及執行的順利進行。

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可以採取一些手段先了解一下對方的財產狀況,如果查到對方有房、車等個人財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以保證執行工作地順暢,也能給債務人一定壓力,逼迫其儘早現身。

4、到法院起訴還款對方欠錢不還找不到人的,如果有明確的被告,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5、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的,債權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二、訴訟特點

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及時、簡便特點。民訴法規定對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這一措施的快速實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關係人因糾紛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在適用效力上同訴訟保全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任何義務主體對人民法院製作的針對其財產的訴前保全裁定,都負有必須履行的責任,否則應受法律制裁。

3、訴前財產保全效力具有可變性和延續性。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後,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准、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民訴法沒有訴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09條規定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程式法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因申請人在訴前財產保全後三十日內起訴而應解除訴前保全或由審判合議庭另行製作保全裁定,筆者理解立法願意已賦予訴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因此,訴前保全實施後,申請人在法定期間起訴的,該保全裁定繼續有效,其效力也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4、被保全財產範圍的廣泛性。人們認為,能適用訴前保全的財產除有形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如貨幣、車、船、鋼材、木材、房屋等外,還應有無形財產,如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債務人到期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派生出的其他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保全的物件,只是保全措施與有形財產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對第三人的財產直接保全。

我國人民法院在辦理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遞交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准,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應對這類案件的財產進行保全辦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時,應駁回這類案件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