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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訴訟管轄 閱讀(1.4W)

一、旅遊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旅遊合同糾紛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確定旅遊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有以下方式:

1、從遊客開始處於旅遊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開始履行,從遊客受旅遊公司控制到結束受旅遊公司控制的所有地點都是旅遊合同的履行地。

2、旅遊公司所在地是旅遊合同的履行地。

二、如何處理旅遊合同糾紛

1、協商。協商,又稱自行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所發生的旅遊合同糾紛。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的法律,政策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處理方法。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一種解決方法。

2、調解。調解,是指旅遊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部門、第三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由哪個部門主持調解合同糾紛,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主持調解的部門,也可由單方提請有關部門主持調解。

3、仲裁。仲裁,包括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兩種。國內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機關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所進行的裁決;涉外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合同糾紛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於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