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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旅遊服務糾紛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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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怎麼確定旅遊服務糾紛管轄法院

根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協商;

2、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如何 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遊質監所提出賠償請求

旅遊者請求賠償可向旅遊質監所遞交寫明下列要件的賠償請求書:請求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單位及聯絡方式;侵權旅行社的名稱、參加旅行團的團名及出發日期;賠償的要求及理由;有關證據材料。質監所接到投訴後,經稽核認為不符合受理範圍的,應在收到賠償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

對符合條件的賠償請求,質監所應要求侵權方對案情進行調查核實,主動與賠償請求人協商解決糾紛,在自願的前提下達成協議。對協商處理失敗的,質監所應提出賠償處理意見,責成侵權方對遊客進行賠償,或直接動用該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遊客進行賠償。

如果旅遊者對質監所處理意見不服,可以質監所所屬旅遊局為被告,向當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 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來說。對於旅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管轄。 旅遊糾紛中有旅遊者、旅行社、地接機構、轉包旅行社和致旅遊者損害的第三方等多種關係,無論給旅遊者造成損害的是那一方,均可將最初簽訂合同的旅行社告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旅遊是旅行社制定的旅遊產品,按照《民訴法》的司法解釋,旅遊糾紛在旅遊合同(銷售)簽訂地、造成旅遊者損害地、旅行社的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可以就旅遊糾紛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可知,旅遊服務糾紛管轄法院的管轄權一般按照旅遊合同裡的合同簽署地來確定的。旅遊服務糾紛等一類的旅遊糾紛都遵循這一原則。但如果因為旅遊服務糾紛而引發起了事故,那麼事故的發生地的法院也對案件具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