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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屆滿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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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屆滿的後果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屆滿的後果是什麼?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有哪些?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或者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六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

綜上所述,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權益受到侵犯開始計算,三年後屆滿,如果這段期間都沒有起訴,屆滿後就不能再提出上訴,當事人失去勝訴權。因此,在民間糾紛中,人們要採取法律手段維權的,要注意這個關鍵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