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法執行管轄是什麼意思?

訴訟管轄 閱讀(2.92W)

民事訴訟法執行管轄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執行管轄是什麼意思?

執行管轄即執行案件的管轄,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強制執行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有利於權利人行使申請權,使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其次,它有利於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均衡和協調;再次,它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最後,它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

主要分類:

1、級別管轄

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就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審判管轄有密切聯絡,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的級別也相應確定的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解決或處理的機構級別確定得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地確定得高。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規定》(簡稱規定)作了具體規定。

《規定》第12條規定: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規定》第13條規定: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管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規定》第14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2、普通管轄

是指根據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規定》第10條,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生效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規定》第11條規定: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3、特別管轄

是指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轄

是指同一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兩個或二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衝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規定》第15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分別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5、移送管轄

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發現自己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訴訟法執行管轄總的來說就是法律對法院內部各種許可權和工作的一種分配模式,如法院有地方基層法院和高階法院之分,他們的審理資格不一樣,法執行管轄意在平衡管理法院事宜,使法院能更好的為有需要上訴的人提供服務,讓他們的上訴能儘快受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