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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費用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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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費用誰承擔?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費用誰承擔?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費用最終應由敗訴方承擔。

財產保全費用屬於案件受理費,應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之後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別承擔。  

如果是調解的,則對於保全費用的承擔民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申請財產保全要交哪些材料?

在實踐中,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的財產保全,法官都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申請人要求財產保全需提供被保全財產的申請書、證據、相關保險公司提供的擔保函或其他等值的實物擔保。對於財產情況不明的,申請人還需要提供調查申請書,採用實物進行擔保的,提供的實物可以是動產或者不動產、擔保人相應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申請財產保全的時候應該要提交財產保全的申請人;被保全人的身份資訊;保全財產的範圍和金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訴前財產保全的有效期是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