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按撤訴處理的裁定能否上訴?

訴訟管轄 閱讀(2.36W)

按撤訴處理的裁定能否上訴?

按撤訴處理的裁定能否上訴?

1、民事訴訟中,法院的結案文書分為裁定結案和判決結案兩種,兩種文書均需要向當事人進行送達,結案文書為判決時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上訴,其上訴的期限為收到文書之日起15日向原審法院或者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上訴,且需要繳納相應的上訴費;而法院裁定結案的文書中有幾種情形,比如說按撤訴處理的裁定書,而當事人在受到該裁定書是否可以進行上訴,答案是不可以。

2、我們需要理解按撤訴處理的意義,即原告在起訴後,法院依照相關的法律程式向原告送達相關的文書包括傳票等,原告沒有經過法庭的允許,未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參加庭審,則法院可以按照視為原告撤訴處理。因為原告未到庭法院沒有足夠的證據和事實對該案 進行審理查明,所以法院依照相關規定可以做出原告按撤訴處理。而該裁定書未經過實質的庭審質證環節,即沒有經過庭審,所以沒有進入案件實質審理階段,沒有經過該階段,則該裁定書是屬於程式上的裁定書,沒有對原告的訴請進行判斷,所以原告不能上訴。

3、如果按撤訴處理的裁定可以上訴,則會出現以下情形,即該案件直接進入到二審法院進行審理,依照我國二審終審的規定,當事人在案件經過二審後不能在進行上訴,所以該案件上訴後實際上只經過了一次實質性的審理,而如果審判結果原告不服,則缺少了再次上訴的機會,其實間接剝奪了原告的上訴權。所以按撤訴處理的裁定沒有上訴權,實際上是出於保護原告的上訴權的角度出發;同時當事人如果在受到裁定書後,需要繼續解決糾紛的,可以再次向法院進行起訴,該情況不屬於一事不再理的範疇。同時按撤訴處理也是為了保障法院的審理程式的推進,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如果原告一致未到庭,則該案件可能會無休止的延長下去。

4、有些裁定書區分與按撤訴處理的裁定書,因為該類裁定書對案件的事實問題或者是當事人的實體問題進行了處理,則可以進行上訴,其情形也比較多,如果當事人沒有聘請律師且不清楚收到的法院送達的裁定書是否具有上訴權,則一般可以根據裁定書最後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段落進行閱讀,文書中一般會對是否具有上訴權即上訴期有說明。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原告所繳納的訴訟費減半收取,也就是說原告所繳納的費用還會退還一半,需要原審法院向原告辦理退費結算。

5、被告不存在按撤訴處理的情形,即按撤訴處理均是針對於民事訴訟原告的,或者是針對行政訴訟原告的結案裁定文書;而被告如果未按照法院的通知,在收到傳票後,未在規定的時間參加審理的,法院認為被告不在場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對被告進行缺席審理,對原告舉示的證據進行判斷,在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