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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上訴不交費按撤訴處理有哪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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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我們經常會與他人發生衝突,如果不能私底和解的話,向法院提出訴訟,讓法院給我們一個公道,未嘗不是一個好方法。民事訴訟是我們常用的訴訟方式,先通過公安局提案後交給法院進行裁決。可是民事訴訟也是要繳費的,民事訴訟上訴不交費按撤訴處理有哪幾種情況?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上訴不交費按撤訴處理有哪幾種情況?

民事訴訟上訴不交費按撤訴處理有哪幾種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就這種情況而言,未經許可中途退庭,不但是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更是對法庭審判的不尊重,當然不應該退還訴訟費,並且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法條對這種情形規定的比較寬泛,在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有幾種動機。一些當事人認為沒有勝訴的可能,不出庭以減少訴訟的成本;一些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擔心通過正常途徑撤訴會影響案件的再次受理;還有的當事人則是由於各種原因,對法院產生牴觸情緒,惡意的不參加訴訟。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原告浪費了法院和其他當事人的精力和時間,增加了不必要的訴訟成本,如果仍比照主動撤訴,退還一半訴訟費的話,則成了對此種行為的鼓勵和認可,實不可取,故“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應該退還訴訟費。

3、送達不能的按撤訴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原告方起訴或上訴人上訴交納了費用後,離開庭審判往往還有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裡,可能由於各種原因,原告或上訴人改變了原來的通訊方式、聯絡方法,法院採取了合法的送達方式,當事人仍未及時收到開庭傳票,影響了參加庭審。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當事人主觀並非惡意,那麼應該允許當事人就退還訴費問題單獨或一併提出申訴,並應該退還一半的訴費。 訴訟費可否申訴、上訴的問題。從各國的立法例來看,大多規定對訴訟費用可單獨提出審查要求和提起上訴。俗話說“有權利而無救濟,等於無權利,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救濟才有權利”。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得就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而只是在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計算上有錯誤,法院應當用裁定更正。也就是說,單獨就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是不被允許的,這無疑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不當限制。 從我國司法運作的可行性出發,可以設立訴訟費異議審查制度和上訴制度,當事人對法院要求預交的訴訟費可以向該院申請審查一次;對一審判決確定的訴訟費承擔數額,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單獨提出上訴;對二審判決確定的訴訟費承擔數額,不服的當事人可向該院申請審查或在再審申請中一併提出,如果案件本身沒有錯誤而訴訟費分擔出現錯誤,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糾正。這樣可更充分地全面地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也使法院在確定訴訟費如何承擔上更趨合理、公正,同時減少了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磨擦。

總的來說,民事訴訟繳費是為了維持法院的開支而不是為了盈利,可法院也不是亂收費用,若起訴者對費用標準不清楚,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稽核。此外,實在交不起費用的,可以申請經濟困難,就可以不用交訴訟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