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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到庭證人證言怎麼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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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到庭證人證言怎麼質證
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對其進行質證:
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即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是否能正確表達這一感知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
4、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後描述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6、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7、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係;
8、證人因情感或經濟利益的影響,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證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證人的感知、回憶、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在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我們可以讓證人回憶當時的情況,看證人對同一事實的描述會不會前後產生矛盾,如果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之前的證言相互矛盾,但是可以做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採用庭審中的證言。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