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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人證言必須質證嗎

證據調查 閱讀(2.76W)

一、民事訴訟證人證言必須質證嗎?

民事訴訟證人證言必須質證嗎

民事訴訟證人證言並非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質證,對於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不用在法庭上質證。另外,對於對方當事人自認或不予反駁的證據也不需要質證。

不需要質證的情況有: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對於前述的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二、民事訴訟中對證人證言的質證是怎樣的?

對證人證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質證:

1、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證人的主觀能力。如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

3、證人的基本情況;

4、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5、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

6、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7、證人前後的證言是否矛盾;

8、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係

9、對證人證詞的質證,即是對法庭上宣讀的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的質證

10、證詞形成的時間、地點和環境;

11、證詞的來源;

12、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13、證人的基本情況;

14、證人的主觀能力。如理解力、記憶力、表達能力、感覺能力等;

15、證詞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16、證詞的真偽;

17、證詞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係;

18、證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19、必要時,要求當庭質證,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見

律師對證人證言質證後,應結合有關案件材料,評價證人證言,發表是否可信的意見,並闡述理由。

綜合上面所說的,質證就是質疑當事人的證據,但不是任何證據都必須要質證的,如果對此證據都眾所周知,而且對方也無力反駁,那麼就不會存在有任何的質證程式,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村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