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訴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刑事訴訟 閱讀(7.32K)

刑訴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在我國,不管是公民還是其他主體,都擁有監督權。刑訴法律監督體現在不同方面,國家機構主體對刑事訴訟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督。通過依法實行法律監督,有助於公民對國家工作的瞭解,也有助於提高案件處理的透明度,提高公信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以下是具體規定:

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2、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4、第二百五十二條 規定;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監督權是基本權利,在使用監督權的過程中,應當做到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實行刑訴法律監督,既有助於公民的國家機構工作的監督,提高國家機構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也提高了公信度和工作的透明度。同時,監督權的行使也維護了公民的知情權等權利,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