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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上的請求權的型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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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上的請求權的型別有哪些?

民事訴訟上的請求權的型別有哪些

1、債權的請求權。

(1)締約過失請求權。

(2)侵權的請求權

(3)無因管理請求權。體現在請求本人償還必要費用;請求本人清償必要債務;請求本人承擔損害賠償之責。

2、物權請求權,具體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妨礙預防請求權。

3、佔有保護請求權,主要包括在佔有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而使佔有人享有的佔有返還請求權,妨礙排除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4、人格權和身分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主要是指人格權受到侵害情況下,產生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身分權上的請求權,主要包括撫養請求權,贍養請求權等。

5、智慧財產權上的請求權,主要是指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的的情況下,產生以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的請求權等。

6、繼承權上的請求權。主是針對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人有依法獲得繼承財產的請求權。

二、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權利人合法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之事實。

(1)請求權人須享有基礎民事權利。不享有這一基礎民事權利,請求權則為無源之水。我們從請求權行使中各具體稱謂中可以窺見,如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等,分別是以存在的債權、物權為基礎的。

(2)權利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若權利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行使請求權,這在學理上與實務上均無障礙。值得注意的是請求權本身不具有單獨轉讓性,須隨同基礎民事權利轉讓才能轉讓。

2、須有特定相對人不給付的事實。

(1)須有妨害物權等絕對權之事實。“妨害之謂者,於物權人行使權利,支配物有不利影響也”;

(2)須妨害之事實足以影響物權等絕對權人對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權的完滿狀態受損;

(3)須妨害為現時之妨害或未來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現已消失,則不能主張請求權。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由於請求權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權利的內容,債權本身的性質即被視為請求權,因此,債權請求權中不給付事實之存在是其請求權構成要件是顯而易見的。

3、須有相對人出現

4、不給付事實非出於權利人之意願。

(1)就物權等絕對權而言,若物權人自願限制其權利之行使,並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之信賴,則物權人不得行使物權請求權。

(2)就債權等相對權而言,債權人通過免除債務人義務,必然導致債的消滅,這就是說不給付的事實如果是出於債權人的意願,則不產生請求權。

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債權上的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基於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請求權;

物權上的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其特點是:

( 1)具有相對性;

( 2 )具有非公示性;

( 3 )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線了實體法與程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給付、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係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基於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除危險請求權。

智慧財產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佔有保護請求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訴訟活動當中不同型別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都是有一定差別的,絕大多數的都是三年的訴訟時效,也有少部分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其實,我們在民事訴訟狀當中的訴訟請求就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請求權,所以大家對請求權的理解也沒有必要太過於教條化,相對應的民事糾紛的請求權一般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