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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批捕前給檢察院寄信申訴可以嗎?

強制措施 閱讀(2.09W)

當事人批捕前給檢察院寄信申訴可以嗎?

一、當事人批捕前給檢察院寄信申訴可以嗎?

是可以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被批捕以後可以寫信嗎?

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之後,在押人員仍然有權通訊。但是,寄入的信以及寄出的信,都要經過看守所民警檢查。因此,信件的內容不能涉及案情。

1、可以寫信,但信的內容不能提及案件情況,否則犯罪嫌疑人收不到

2、建議儘快委託專業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瞭解案件基本情況、收集有利的證據材料或者尋找法定或者酌定從輕、減輕的情節,爭取取保候審或者緩刑或者從輕、減輕處罰。

委託律師的權利。不論是拘留還是逮捕,都屬於強制措施,所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律師。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不論是被拘留還是逮捕,都可以提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還有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利。

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所以,如果存在超期羈押的情形,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控告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發現公安機關有違法情況,有向檢察院控告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訴是我們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不服上級判決的,當事人是有權利寄信或者直接當面提交書面申請的,但申訴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受理自己的要求,所以,保護自己的權利是可以利用一切的法律條款來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