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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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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其適用條件是:

適格的當事人: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式保障。

2.客體範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

3.起訴期間: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4.管轄法院: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1、主體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2、客體條件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即判決、裁定、調解書,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是其提起撤銷之訴的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包括一審生效、二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3、時間條件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可提起撤銷之訴。該六個月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4、管轄法院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行使必須在法定的期間提出,有六個月的除斥期間,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權利,如果符合撤銷條件,法院應當撤回對第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部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