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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訴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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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訴的後果

民事撤訴的後果有哪些

1、撤訴申請被法庭裁定準許後,訴訟即告終結,亦即終結審判程式。

撤訴本身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中的一種重要的結案方式。而且從服判息訟,構建社會和諧的視角來看,撤訴的社會效果似乎僅次於調解。

2、在訴訟程式上視為從未起訴,只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則原告仍有權再次起訴或者上訴。

因為撤訴僅僅是在程式上予以終結,對原、被告、第三人,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之間所訴爭事實的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並未作實質性處理,故原告或上訴人所撤回的也只是起訴或上訴的的訴訟權利而已,並不是放棄其實體權利,原告在撤訴後一定期間內可以隨時起訴(婚姻案件法律規定如無特別情況,原告撤訴後在六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屬於例外),亦不違反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3、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撤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在司法實踐乃至於法律學界仍有不少爭議。通說認為,撤訴也是起訴的一種,是當事人行使訴權,主張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方式,既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中有起訴,那麼撤訴亦不能例外,不能僅僅將撤訴理解為“視為從未起訴”,從而造成本來時效中斷而可以支援的案件而駁回了當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造成錯誤的裁判。《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民法通則》對當事人撤訴後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沒有明文規定,其他法律、司法解釋也未予以明確。但是,在某些基層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有這樣的情況:案件受理後,經過法官的庭前工作或者當事人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在開庭宣判之前原、被告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已經達成協議,或者已經按照該協議履行了義務,但法院卻按撤訴來終結案件。這種做法不僅混淆了撤訴與調解結案的界限,而且使原告客觀上否定了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同時也把已經達成的協議或者已經實現了的訴訟請求給否定了。這是自互矛盾的結案形式,在實踐中應給予堅決杜絕。

撤訴是當事人的一項民事實體權利,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但是民事訴訟撤訴同時是一件嚴肅的法律行為,不能根據原告被告雙方的行為任意決定。通過上述文章,相信大家對民事撤訴的後果已經有了一定了解。現實生活中我們要儘量做到能處理的事情儘量處理,處理不了的事情求助司法機關。不要隨意的提起訴訟或者撤回訴訟,要對自己的行為慎重考慮,對自己的行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