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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申訴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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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撤訴

民事訴訟申訴撤訴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29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後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7日內完成”。

申訴人申請撤訴是申訴人的一種權利,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申訴人或經申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以及有仲裁行為能力申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必須是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後、仲裁調解或裁決之前;

3、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願並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對方當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

符合上述條件,撤訴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訴。同意撤訴應制作仲裁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二、法院撤訴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根據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以下兩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1、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為放棄自身的訴訟請求,屬於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破壞了法庭秩序,干擾了審判程式,損害了法庭的尊嚴,對此種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按撤訴處理的情形還包括:

(1)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發生上述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時,如果被告提出反訴,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而是缺席判決。

以上就是當事人民事訴訟申訴撤訴的主要條件,一般情況下除了當事人有權提出申訴撤訴,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皆可按撤訴處理。所以當事人在提起申訴前最好做好充分的準備,不要提起申訴在撤訴,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