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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遺漏當事人後怎麼解決?

訴訟管轄 閱讀(5.81K)

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發生遺漏必要當事人的情況偶有發生。在一審跟二審的不同階段中,發生遺漏當事人的情況會有不同的解決方式。自然當事人自己與法院的處理方式也存在著差別。遺漏當事人後原告可以提出撤訴的申請,並在撤訴後加上遺漏的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本站帶你一起解決民事訴訟遺漏當事人的難題。

民事訴訟遺漏當事人後怎麼解決?

一、一審中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法院應如何處理。

立案後對方當事人發現由遺漏的,由對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二審中發現遺忘必要訴訟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三、申請再審時應提交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再審申請人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2、再審申請人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覆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受委託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

4、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是影印件。經過一審、二審、或再審的,應同時提供一審、二審、再審裁判文書;

5、在原審訴訟中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影印件;

6、支援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一審二審中出現遺漏當時人的訴訟時,法院作出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民事訴訟遺漏當事人的案例中被遺漏的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總是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在立案的階段,立案庭會指導原告和訴訟代理人將被遺漏的當事人列為訴訟當事人,之後才會允許立案。不同的階段都應當對必須參與的訴訟當事人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