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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打離婚官司能打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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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打離婚官司能打幾年?

隨著社會爹不斷髮展和不斷地進步,當我國現實社會中出現離婚案例的時候,我們通常會選擇私底下解決就算離婚了,但是當有些離婚與財產或者因為家暴或者其他與雙方心靈或者身體上受到創傷的原因時,一般會選擇告上法庭打離婚官司,那麼,一般情況下,打離婚官司能打幾年?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打離婚官司一般多久判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二、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可能適用普通程式,當然也是有可能適用簡易程式的。程式不同意味著審理期限不一樣,而此時也會涉及到二審、再審,這樣耽誤的時間也就會增多。因此,想要了解打離婚官司一般多久判離婚的問題,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中做出的審限規定進行了解。

夫妻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如果立案,採取簡易審理程式的,規定是3個月以內審結。

法院立案,如果採取普通審理程式的,是6個月以內審結。

判決是否准予夫妻離婚,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不是說提出離婚訴訟,一定判決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在我國由於家庭中各種原因使得原本恩愛的夫妻成為了兩個家庭的人,由於在家庭中兩人關係處理不當,或者因為一些事而打離婚官司使得兩人從此分道揚鑣,天之大,唯有家才是最溫暖的港灣,當吵架時不可衝動,好好聊一聊,不要讓每件事都發展為悲劇,以上就是對打離婚官司能打幾年的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