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總則意思表示有著什麼樣的解釋?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3.31W)

我國的民法是為了規範公民和公民之間的利害關係,解決公民之間的矛盾而設立的法律。這是國家對公民保護的一種形式,那民法總則意思表示有著什麼樣的解釋呢,小編為這一比較生疏和我們平時不為接觸的法律行為為大家介紹。希望對你的生活能有所幫助。

民法總則意思表示有著什麼樣的解釋?

第二節 

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1、意思表示的生效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2、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4、意思表示的解釋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意思其實就是大家通常說的表達結果,但表達結果有很多種表達方式。有通過對話的,又通過資料的,有通過間接表達的但只要是行為人做出的有效舉動這裡就視為民法總則意思表示。帶來的是相關表達或表述人員的法律責任。但行為人也可以做撤銷和取消的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