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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非營利法人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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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非營利法人的意思是什麼

二、《民法典》規定非營利法人的意思是什麼

明確非營利法人的核心標準:非營利目的,不分配利潤原則。

《民法典》第87條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的明確的界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從此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判斷一個法人是否屬於非營利法人,核心標準有兩個,一個是其目的是否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營利目的。其他非營利目的,為成員、會員利益而服務的互益性目的,如第90條列舉的會員共同利益。

而非營利法人另外一個核心標準是不進行利潤分配,這是“非營利”含義的準確釋義,而不能偏差地理解不能取得盈利或利潤。而對於進行一定利潤分配的社會企業,雖然也可能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營利目的服務,也不屬於非營利法人。本法第95條也再次強調了非營利法人剩餘財產的分配原則,這也與《慈善法》和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相一致。

二、對非營利法人的具體型別進行清晰界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非營利法人可以進一步分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捐助法人三類,而捐助法人還包括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和宗教活動場所三種。可見,非營利法人將社會組織的三種類型都涵蓋在內,而且與去年公佈的三大條例徵求意見稿改革三類組織都具有法人資格的趨勢相一致。

通過《民法典》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三類社會組織的基本特徵有所不同:對於社會團體法人,可以以公益性為目的,也可以為會員的利益服務。可見,社會團體這類以成員為基礎的組織型別並不絕對只能具有互益性,也可以為公益目的服務。在慈善組織登記認定的實踐中,我們也看到有一些社會團體已經獲得了慈善組織屬性。而對於捐助法人,則採取了“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界定方式。

三、明確非營利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要求

在非營利法人相關條款的規定中,《民法典》也對不同型別非營利法人的治理結構作出了要求。具體而言,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由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包括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在內的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此外,還特別明確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在作為上位法的民法中對不同型別非營利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進行明確,對正在修訂的規範三類社會組織的國務院三大條例具有有益的指導作用。

四、規定捐助人(捐贈人)等相關方的撤銷權,體現對非營利法人和捐助人的保護

《民法典》第94條第2款規定:“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該條規定賦予了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和主管機關有效監管非營利法人活動程式上和內容上合法性的有效機制。該撤銷權的設定,有助於保障非營利法人合法合規開展活動,保護非營利法人捐贈人、受益人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規定非營利法人的出現既是法人制度的進一步擴大,也是我國經濟形態更加豐富的表現。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穩定經濟發展,對非營利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合法化問題的重視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了難以解決的與非營利法人相關的問題,建議您諮詢相關律師以獲得合法合理的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