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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商業祕密權的定義是什麼?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2.93W)

每個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最核心的部分,這些核心部分可能是某個方案,資料或者圖紙。這些核心部分就稱為公司的商業機密。商業機密一旦被洩露出去,公司將面臨重大損失。為了維護公司的權益,我國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就商業機密權定義做了規定。那麼關於《民法典》商業祕密權具體內容和限制,閱讀以下文章便可瞭解。

民法總則商業祕密權的定義是什麼?

一、商業祕密權的定義

商業祕密的概念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第一次被明確界定,即“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民法典》第123條規定了商業祕密作為智慧財產權的客體,為設立商業祕密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即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祕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商業祕密權是指市場經營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法定範圍內自由支配商業祕密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商業祕密權的權利主體包括商業祕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當商業祕密權遭到侵害時,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並承擔法律責任。這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即使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也都可以成為商業祕密權的主體。

商業祕密權的權利客體就是商業祕密。

二、 商業祕密權的內容和限制

商業祕密權的內容有如下四點

1、佔有權。權利人對商業祕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權利人對商業祕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是商業祕密帶來競爭優勢的前提。

2、使用權。權利人依照商業祕密的性質和用途對商業祕密加以利用。權利人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業祕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非權利人也可以使用該商業祕密。

3、收益權。權利人有權通過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通過轉讓商業祕密,從受讓人那裡獲得經濟利益。權利人還可以將商業祕密作為投資,在生產經營中獲得經濟利益。收益權一般由權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業祕密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權利人所有 。

4、處分權。商業祕密的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已的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權的限制,主要有他人合法權益對商業祕密權的限制和來自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

依照《民法典》第132條關於“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商業祕密權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接受法律的限制。他人合法權益限制 指他人在利用他人合法權益對商業祕密權的限制、獨立研究開發獲取商業祕密、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祕密、通過其他合法的方式獲取商業祕密等合法途徑獲取商業祕密時,商業祕密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獲得、使用商業祕密。社會公共利益限制指商業祕密的開發利用,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商業祕密權的行使有礙於社會公共利益時則要對之進行限制,這時知悉人對該商業祕密的披露不視為侵權,國家也應依職權進行干涉並追究商業祕密權利人的法律責任

作為一名公司的員工,應該具有基本的職業道德,切勿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棄公司利益不顧,把公司的商業機密透露出去。這不僅違反公司規定也觸犯了法律。但是有的時候是屬於無心將機密洩露的,為了避免犯此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