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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的法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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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祕密的法律要件是什麼?

商業祕密的法律要件是什麼?

1、不為公眾所知悉

法律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指商業祕密的祕密性,是指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祕密是非公知資訊或公知技術。祕密性是商業祕密與專利技術、公知技術相區別的最顯著特徵,也是商業祕密維繫其經濟價值和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3款規定: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資訊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或者競爭優勢。該規定揭示了商業祕密的本質特徵。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這指的是商業祕密的價值性,是法律保護商業祕密的目的。

首先,商業祕密能給權利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往往體現為因競爭優勢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其次,該經濟利益不但包括應用商業祕密已帶來的經濟利益,而且也包括雖未應用但一旦應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業祕密的價值性包括“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不以現實的價值為限。

3、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商業祕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祕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祕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項商業祕密必須能夠用於製造或者使用才能為其持有人帶來經濟利益。

實用性條件要求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具有確定性,它應該是個相對獨立完整的、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階段性技術成果。實用性還體現在商業祕密必須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如一個化學配方、一項工藝流程說明書和圖紙、製造產品的技術方案、管理檔案等等。

實用性並不要求權利人對商業祕密的現實利用,只要該資訊滿足應用的現實可能性即可。實用性與價值性是密切相關的,實用性是價值性的基礎,沒有實用性就談不上價值性。所以,儘管商業祕密的價值性是包括將來的、潛在的價值,但同樣要求這種價值是具體的,根據科學的推斷是可預期的,商業祕密必須能夠運用到一定行業,從而產生實際的經濟價值,沒有實用性的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則,如不能轉化為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案,不能稱之為商業祕密,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4、採取了保密措施

商業祕密的保密性是指商業祕密經權利人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

權利人如果不對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將有可能導致商業祕密將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權利人對一項資訊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對該項資訊採取放任其公開的態度,則說明他自己就不認為這是一項商業祕密,或者其並不要求保護。當然,祕密性的判斷應當以合理性為標準,要求權利人採取萬無一失的保密措施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對權利人來說,只要採取了合理的、適當的保密措施,使商業祕密在合法的條件下不至於被洩露就應當認為具有祕密性。

以上就是商業祕密的具體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要件來對相關資訊進行認定,涉及到一方存在竊取了對方的商業祕密,並用於非法經濟活動的,必須對公司企業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可以起訴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