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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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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國家加大對廣大人民的普法力度,我國民眾的法律意識得到很大的提高,民法作為直接關係民生保障的最基本的法則,自然是民眾最熟悉和最關注的。講到法律,就牽涉到一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那麼,《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請看下面本站小編帶來的解答。

《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

一、《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

根據法理上的解釋,所謂法律的溯及力,又稱為新法溯及既往事件和行為的效力。如果新法對既往事實適用,就稱為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稱為無溯及力。因此,我國《民法典》無溯及力。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概念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頒佈後對它生效以前的行為和時間是否適用的問題。適用,該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律就沒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意為任何法律規則不得適用其生效之前的行為,它與確定性原則一樣,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認的一項法律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法律基礎

法的公佈生效說。法律要取得作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須適用為它所規範的人,而這種適用必須以法律公佈從而使被規範者得以知曉為前提。

既得權理論。如果一項法律剝奪或者損害了根據現行法律所取得的既得權利,或者針對過去的交易或者行為創設新義務,施加新責任,或者取消其行為能力、資格,則該法律就屬於“溯及既往”並因此而無效。

信賴利益保護說。任何社會成員只要依據法律行事,其便有權期待和信賴獲得法律規定的積極效果,這種信賴是正當的,不應因法律的變更而失去保護,新的法律不能剝奪社會成員基於原有法律而產生的正當信賴。

三、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例外

訴訟程式適用新法。

司法解釋可以溯及既往。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應用

《立法法》第84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

《刑法》第1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之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

《民通意見》第196條。1987年1月1日以後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為發生在1987年以前,適用民事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政策。

《票據法、擔保法通知》第3條。對在兩法施行前的票據、擔保行為,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

《合同法解釋(一)》第1條。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133條。擔保法施行以前發生的擔保行為,適用擔保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

公司法解釋(一)》第1條。公司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我國法律對於《民法典》訴訟時效溯及力是有著詳細的規定的。我們對於相關的法律常識做一定的瞭解是很有必要的。民法涉及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們多一點對法律的認識,必要時,自己也可以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