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取保解除和撤案是一起辦理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2.76W)
取保解除和撤案是一起辦理嗎?

一、取保解除和撤案是一起辦理嗎

不一定一起辦理;兩者並不是必然的先後關係,有的案件中,本身當事人在取保期間,後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將案件撤銷後,隨後解除取保。兩者亦可同時進行,撤銷案件同時,解除取保。有些案件可能解除取保在先,撤銷案件因需經過內部審批在後。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如何解除取保候審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託人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稽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3、案件承辦人填寫《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保證人的義務有哪些

1、對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准;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偽造證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比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發現被保證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圖,或者發現被保證人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出外辦事,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等,都應當毫不拖延地、儘快地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

取保候審解除和撤案可以一起辦理,也可以一前一後辦理,這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確定,只有認定當事人沒有犯罪的事實或者是犯罪情節危害不大的,那麼才可以撤銷案件;但對於解除取保可以是因取保期限已滿或者是在取保期間違反法律規定而被解除,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