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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手續怎麼辦理?

取保候審 閱讀(1.94W)

一、解除取保手續怎麼辦理?

解除取保手續怎麼辦理?

第一,是由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託人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申請。

第二,是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對稽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具體辦理解除手續。

第三,是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

二、《刑事訴訟法》對於取保人員的義務規定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涉及到取保的手續辦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違法行為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