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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不存在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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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不存在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一、標的物不存在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出賣人以不存在的標的物的合同無效。出賣人以不存在的標的物的標的物簽訂的買賣合同,顯然是運用欺詐手段、雙方惡意串通或是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簽訂的買賣合同,使買賣合同從簽訂之日起便不具有履行及實現同的目的可能。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了以下情形:

1、一方實施欺詐、脅迫的行為,從而訂立合同,同時損害了國家利益;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從而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雙方當事人以合法的形式來訂立合同,從而掩蓋自己的非法目的;

4、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

5、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違反了我國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哪些條款有效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違約金條款屬於上述第一項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即使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也繼續適用。守約方可以向違約方主張賠償責任。

以欺詐的方式所訂立的合同都是可以認定無效的,以標的物不存在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就可以認定出賣人是屬於欺詐方,對於買方是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起所有的責任,合同的成立必須要在公平、公正的情形下處理,而且也需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這樣才能確定此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