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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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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賣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怎麼解除分批交付貨物的買賣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166條規定,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已經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買受人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這些規定表明,在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的,是否影響其他各批合同的效力,取決於是否影響實現目的,如果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說明數批履行之間具有不可分性,一批標的物的不履行影響到其他標的物的履行,其解除效力也及於其他標的物。

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後,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自行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調解即由民間組織根據自願和合法原則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加以解決,這兩種方式最省事、最簡便易行。也可以依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者請律師打官司。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解決相應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