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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違法法院判決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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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違法法院判決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違法法院判決依據是什麼?

行政行為違法判決的依據包括:

1、證據確鑿,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具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真實存在;

2、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即適用了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的條文款項;

3、符合法定程式,有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式時,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但被告與原告之間如仍存有法律問題需要得到解決時,人民法院應同時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就會誤導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這要麼對維護公共利益不利,要麼對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利。

二、法院判決不履行後果

法院判決不履行的後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採取相關措施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違法行為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才可以進行判決,如果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的情況,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