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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滿後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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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證期滿後多長時間開庭?

舉證期滿後多長時間開庭

開庭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開庭時間與舉證期沒有必然的關係。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舉證時限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院在對案件受理立案的,在開庭之前都會通知當事人,一般與舉證的時間沒有必然的關係,但是舉證的時間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那麼就失去了舉證的機會,除非是有特殊的情況,那麼經過法院的准許才能延長舉證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