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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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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怎麼處罰?

一、構成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怎麼處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同時處以罰金。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祕密竊取、公然奪取或者損壞滅失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所謂盜竊,即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公然奪取必須針對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實施。不然,雖有搶奪行為,但不是搶奪公文、證件及印章或雖是公文、證件或印章但不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汙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木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任何個人以及單位都不得實施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其實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是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搶奪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具體的實害結果,公安機關也可以對該犯罪行為人立案偵查,追究該犯罪行為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