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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權異議書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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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權異議書如何書寫?

一、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權異議書如何書寫?

(一)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居中寫明管轄異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寫明身份基本事項;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其全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正文:

詳細寫明申請人對本案管轄的意見和主張,並闡述其事實和理由。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結合本案案情,闡述申請人對本案管轄提出異議的理由。首先簡明扼要地說明案情,然後著重闡述申請人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本案不應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理由,確定本案管轄的關鍵事實及決定因素。綜合所述事實並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提出對本案管轄進行審查的請求。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列明可以支援申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證據材料名稱、數量。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條件包括什麼?

提出管轄權異議有以下幾個條件:

(一)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後尚未對案件實體審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間內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當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四)管轄權異議只能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提出必須在規定的10日之內,一定要寫明申請的事由。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的格式要規範,申請事由要詳細說清,理由得當,以免出現不予受理的情況,申請書的最後要寫明申請日期以及當事人的簽名。

其實無論是在我國的行政訴訟的案件中,還是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案件中,只要是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對於案件的受理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此時都是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並且管轄權異議一般都需要當事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