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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63W)

挪用資金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挪用公款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產權,具體侵犯的只是單位對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犯罪物件限於本單位的資金。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具體表現形式包括:

①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②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③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從事一定管理性職務的人員。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使用單位資金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