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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調解不了的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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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調解不了的糾紛怎麼處理

一、工傷調解不了的糾紛怎麼處理

調解不成可以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當事人對於裁決書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訴。

發生工傷事故後,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建議勞動者催促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及其親屬也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於工傷賠償問題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不滿意的,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到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工傷鑑定的要求是什麼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採用調解的方法無法解決工傷糾紛,可以去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經過治療傷情穩定後,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等級鑑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要向該機構提交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資料,鑑定委員會受理之後會在六十天內作出結論,通知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