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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礦工工傷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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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礦工工傷糾紛怎麼處理

一、發生礦工工傷糾紛怎麼處理

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

發生工傷後: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工傷認定的情形有哪些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不包括職工本人無證駕駛和酒後駕駛造成的傷害。)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48小時”從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開始計算。)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 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以及職工在下列情況下遭受傷害,有可靠證明,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1、職工在執行企業負責人(包括班組長)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負傷或者死亡的;

2、集體乘車去會、聽報告或者參加指派的各類公益性活動(不包括旅遊),所乘坐的車,發生了非本人所應負責責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者死亡的;

3、企業以臨時工棚做職工集體宿舍,因工棚倒塌,職工負傷或者死亡的;

4、因工出差或者因為調動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負傷或者死亡的;

5、在本單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應負的責任的。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身體上的傷害或者是患有職業病的時候,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發生工傷以後首先需要進行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鑑定,然後再要求相應的賠償,如果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的話,可以選擇調解或者是申請仲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