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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糾紛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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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合同糾紛怎麼判決?

擔保合同糾紛怎麼判決?

擔保合同糾紛應當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以及案件審理的情況來做出公正的判決。

保證是雙方約定由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所以保證人只能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說被保證人只能是保證當事人以外的人。保證人與被擔保履行債務的債務人不能是一人,因此,凡對自己的行為所作的保證,都不屬於擔保上的保證。

二、擔保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一)、協商

1、協商解決爭議的方式。

協商解決爭議是指發生擔保合同爭議後,合同各方當事人直接進行磋商,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解決擔保合同爭議的方式。至於如何進行協商,法律並沒有統一規定,實踐中一般由兩種做法:

(1)合同當事人直接進行協商。擔保合同當事人可以直接面對面談,也可以以電話形式或者書面形式進行協商。協商後應以書面的形式作成書面記錄或者書面協議,便於協商後順利執行,避免再產生糾紛。

(2)各方派代表進行協商。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各方的代表是其委託的律師或者其他人。各方所派代表應主要是懂得法律知識、瞭解合同內容的有關人員,以便於解決問題。

2、協商解決爭議的要求。

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是解決擔保合同爭議的一種具體方式。協商解決爭議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不能隨心所欲。這些規則包括:

(1)自願原則。所謂自願是指進行協商解決是出於擔保合同爭議各方的自願。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另一方。

(2)合法原則。所謂合法是指擔保合同爭議各方在協商解決的過程中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是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守的行為規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行為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前提。

否則,其行為是無效的甚至會導致執法機關追究募法律責任的後果。

3、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擔保合同爭議各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來解決擔保合同爭議。不論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都應當在平等的基礎上對待對方,不得以大欺小、以強凌弱。

(二)調解

調解解決爭議是指擔保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同爭議以後,由第三方對爭議各方以理以法進行勸解並在爭議各方互相諒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廣義上的調解解決爭議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法院依照訴訟程式進行調解。

二是仲裁機構依照仲裁程式進行調解。

三是由法院和仲裁機構以外的第三人進行調解。

但是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的調解與第三入調解在性質上是不同的,法院調解和仲裁調解是其訴訟程式或者仲裁程式的一部分。如果調解不成可以依法作出裁決,而第三人的調解無法作裁決。再者,法院調解和仲裁機構調解的主持人員由案件承辦人來進行,而第三人調解的主持人由擔保合同爭議各方共同選定。

擔保合同需要依附主債權債務合同而存在,這主要就是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以實現。但是擔保人和債務人之間如果關於擔保合同產生糾紛的,可以通過訴訟或通過調解等相關的方式來解決。若選擇到人民法院起訴,到人民法院需要根據證據材料來作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