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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允許?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2.39W)

一、共同被告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允許?

共同被告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允許?

法律相關規定中,對於共同被告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由此可以看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屬於當事人的範疇,而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屬於第三人。因此,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無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1、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只能是當事人,而不可能是第三人,其未參加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上的案外人的概念,但不符合國家《民事訴訟法》有關於第三人的概念和法定條件。

2、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其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通過申請再審的方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此處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的就是法律規定的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與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概念相同。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各種共同訴訟人,不包括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背景如何規定?

(一)理論基礎一般來說,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著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為其提供救濟措施。我國的民事訴訟,堅持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這種模式尤其注重處分原則、辯論原則的適用。辯論原則的核心內容即自認制度,指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必須以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為基礎,受自認的約束。處分原則則賦予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訴訟請求的內容,並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法院無權在訴訟請求之外進行調查。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發現,當事人主義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惡意的訴訟當事人利用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現實的必要性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式啟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定成為必然。

綜上所述,訴訟案件有權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申請人,訴訟責任主體以外又受到合法權益侵害的人員,司法實踐中,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屬於形成之訴的,而所說的形成之訴是指原告通過判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人民法院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予以批准,需要結合案件審理和證據確認後依法做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