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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沒收手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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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沒收手機嗎?

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沒收手機嗎?

協助調查一般是不會沒收手機的,但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那麼就是要進行扣押處理的;如果不屬於涉案物品,則可以在協助調查時集中保管,後期要根據規定的程式及時返還當事人的。

被帶到派出所去,不管調查是否清楚,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則派出所會進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機。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則不能收手機,但仍應交給派出所保管,並開具暫扣單,等傳喚結束後,將手機等物品領回即可。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二、有義務協助調查的單位不協助調查如何處理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不僅適用於銀行、信用社等儲蓄業務單位,而且適應主題擴大到其它負有協助查封、扣押義務的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如管理房屋檔案的房管部門、管理不動產的登記部門、管理有關文書檔案的單位、存有病例的醫院、握有證據或能查到證據的單位,對法院的調查取證協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為或設定障礙、編造藉口使法院無法得到證據。該規定也適用於訴訟階段。

(二)有關單位:不僅包括金融機構,還有證劵交易與託管機構、保險機構、與被執行人存在投資、融資、交易、結算關係等關係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由存款擴大到財產,並增加了扣押和變價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它財產的;

(四)其它拒絕協助執行的。

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時,是可以要求相關人員來協助調查處理的。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在協助調查時應當嚴格遵守司法機關的相關規定,為了避免發生洩密,是需要對手機收取後集中保管的。

一般來說,只要在刑事案件中,才是會涉及到協助調查的情形的,此時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調查取證的時候,是可以通知相關的人員協助調查的,此時可以是通知單位,也可以通知自然人,但是無論是何種型別的協助調查,都需要相關主體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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