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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查到醉駕會扣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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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查到醉駕會扣人嗎?

在身體條件不存在問題的條件下是肯定會被扣下的,醉駕是有可能判處刑罰的。當人們一旦發生醉駕的時候,警察是否當場採取強制措施把人刑事拘留,還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當事人醉酒態度嚴重且暫時不適合羈押的,會在取證完後讓家屬取保候審,等待審判。

(一)酒後駕駛: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如果醉酒使行為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是行為人有意或過失地造成的,按照原因中的自由行為的理論應承擔刑事責任。與職務或業務活動有關的酗酒犯罪,應當從重處罰。本來“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原則”要求,責任能力必須存在於行為之時,行為人只對在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下所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不能追究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所實施的行為的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是由於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患有精神疾病,而是行為人自己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在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又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這就是“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實含前後相繼而不可分之原因階段與行為階段。

醉酒駕車,不僅要面臨人身安全的威脅,一旦被交警查到,還要接受嚴重的懲罰,對開車的人來說無疑是得不償失的。俗話說“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是一定不要違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的,避免受到行政處罰以及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