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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1)僱凶傷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3)尋釁滋事的;
(4)聚眾鬥毆的;
(5)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6)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對刑事案件需要做一些區分,包括公訴案件、自訴案件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其中如果屬於公訴案件的話,則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對於少數自訴案件,本身原告就是自訴人,法院就可以調解。而對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可以就民事爭議部分作出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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