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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治安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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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治安調解書
哪些案件公安機關不得調解

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1)僱凶傷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3)尋釁滋事的;


(4)聚眾鬥毆的;


(5)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6)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刑事案件需要做一些區分,包括公訴案件、自訴案件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其中如果屬於公訴案件的話,則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對於少數自訴案件,本身原告就是自訴人,法院就可以調解。而對於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可以就民事爭議部分作出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