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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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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是什麼?

1、證人出庭做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於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後果。證人、鑑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是,法院應將以上內容告知該證人。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當事人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要求不再適用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而變為“舉證期限屆滿前”。已經去掉了“前十日”三個字。並且,法院經審查決定批准證人出庭作證的,會事先通知;未經法院通知,證人不得擅自到庭,當事人也不得擅自將證人帶到法院等候出庭。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是怎樣的?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審理都可以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求證人出庭是必須要滿足這個案件的確需要證人出庭作證,必須只能夠是具備出庭作證條件的合法證人,但是沒有對證人做出年齡規定,而且證人一旦作證,所有的證據必須是有法可依的,而且的確是真實的證據,不能夠是虛假的證據。如果是虛假的證據,證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